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通用9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章程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tǒng)一的作用。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共同出資設立的,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執(zhí)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經營期限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zhí)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fā)。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二、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jiān)事的權利;
四、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jiān)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五、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guī)定轉讓股權和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六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七、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guī)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二、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三、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四、不按本章程規(guī)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zhí)行董事和監(jiān)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yè)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yè))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選舉、委派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yè)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lián)p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shù)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zhí)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fā)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二十八條 執(zhí)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jù)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執(zhí)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只設監(jiān)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六章 監(jiān)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六、現(xiàn)金流量表。
第三十五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六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七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xié)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zhèn)鶛嗳耍⒂?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二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zhí)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注: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2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
依據(jù)《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qū)××××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xù)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guī)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經理、監(jiān)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準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guī)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zhí)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zhí)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zhí)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jiān)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fā)現(xiàn)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 年,從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yè)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zhèn)鶛嗳?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為準則。根據(jù)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資產,使其創(chuàng)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fā)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廣州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廣州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七條、公司經營場所:廣州市_______路_______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準為準。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需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已經批準,并領取了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貨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______%。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十四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股東名稱
住所
證件號碼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4
一、企業(yè)名稱: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二、企業(yè)住所:______________
三、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
四、企業(yè)法定代表人: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五、企業(yè)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企業(yè)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營:____________________兼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固定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流動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投資者姓名、住所及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資者按照各自的投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出資者不得中途抽回資本;如需轉讓,需經其他出資者的同意;
(三)......(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一、企業(yè)的組織機構及勞動用工制度:_______________
十二、企業(yè)的解散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產生和變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
十五、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辦法:企業(yè)按國家規(guī)定,依法納稅后的利潤,按照以下原則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yè)發(fā)生虧損時,虧損分擔的原則是: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章程的修改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需要寫明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出資人的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5
根據(jù)本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第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公司!
現(xiàn)改為:_____________公司。
二、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萬元!
現(xiàn)改為:
三、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________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 ”。
現(xiàn)改為:“ 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現(xiàn)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6
現(xiàn)行立法對章程自治的邊界以及自治對人的效力等問題沒有明確規(guī)定,應區(qū)別股權的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分別設置限制性條件。
公司法第72條第4款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行規(guī)定,但未對限制的內容、形式、范圍以及該種限制與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沖突的情形下如何協(xié)調處理等問題進行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往往難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導致的最直接后果是,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效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不利于保護公司、股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司法第72條之立法意旨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特別規(guī)定的性質問題,學界觀點比較統(tǒng)一,認為此類規(guī)范屬于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組織機構的規(guī)則,是公司內部的規(guī)范,只涉及股東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應主要定性為任意性規(guī)范,出于尊重當事人意愿的考量,公司法不應剝奪和過分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權利。①美國學者艾森伯格也認為,封閉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規(guī)則屬于公司相關決策權的規(guī)則,應當是以賦權型規(guī)則和補充型規(guī)則為主,而不應是強制型規(guī)則。②
從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guī)定屬于任意性規(guī)范,公司法第72條第4款對此也給予了肯定,股東可以通過討價還價的方式對之進行選擇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非同于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條的邏輯結構
公司法第72條4款分別規(guī)定了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和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另行規(guī)定。從邏輯上來看,前三款的內容與第四款屬于并列關系,對于前三款規(guī)定的事項,公司章程可以進行特別規(guī)定,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外部轉讓和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于前三款規(guī)定的特別規(guī)定,甚至對于前三款沒有規(guī)定的內容,如股權轉讓的對象、時間、價格等,也可以根據(jù)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規(guī)定。根據(jù)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范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優(yōu)先于公司法適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對股權轉讓事項做出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默認適用公司法的規(guī)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則與有限責任公司性質之間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點,公司自治和股權自由轉讓是現(xiàn)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如何體現(xiàn)這三者的平衡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必須對股權自由轉讓原則加以改良,對股權轉讓的行為進行限制。公司自治通過公司章程來體現(xiàn),所有股東都應當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但公司章程就難以體現(xiàn)小股東的意思,最終影響部分股東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責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礎上,還應對公司通過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特別規(guī)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應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實現(xiàn)股權自由轉讓與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之間的平衡,維護公司、轉讓股東和存續(xù)股東的利益。
二、國外法律關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
美國公司立法授權規(guī)定了可供選擇的限制條款,包括:(1)使股東首先有責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獲得受限制股份的機會; (2)使公司或其他人獲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轉讓,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類別之人轉讓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③美國公司立法概括承認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的效力, 并且對限制的具體類型作了列舉。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7條規(guī)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部轉讓做出限制性規(guī)定,但這種限制性規(guī)定只能降低立法對于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條件,即降低多數(shù)標準或縮短限制的期限④。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但這種限制應不高于法律規(guī)定的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韓國《商法典》第556條規(guī)定,“轉讓股份,以意思表示來進行,但是轉讓給他人時,受須經大會的特別決議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據(jù)章程加重,而不得緩和。但是,社員之間相互轉讓時,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guī)定”⑤,亦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的限制,應不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體現(xiàn)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梢,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則性規(guī)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限制,且將公司章程的這種限制分為對內部轉讓的限制和對外部轉讓的限制分別進行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公司自治和維護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規(guī)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
一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股東制定公司章程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之一即不能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體體現(xiàn)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guī)定,不能違背法律原則、立法宗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則就應認定為無效。二是不能禁止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是股權的一項重要權能,其主要是通過公司存續(xù)期間股利分配、優(yōu)先認購新股、股權轉讓收益、公司解散時的剩余財產分配實現(xiàn),⑥如不允許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權能不完整,必將影響股權的財產價值。公司章程雖不直接規(guī)定禁止股權轉讓,但通過其他條件和程序的設置,使股權轉讓實際不能實現(xiàn),這屬于變相禁止股權轉讓,也應認定為無效。⑦三是股權轉讓的限制。與國外相比,我國公司法只是籠統(tǒng)規(guī)定“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這樣的規(guī)定沒有看到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的本質區(qū)別,應區(qū)別開來, 分別加以規(guī)定。
(二) 限制股權轉讓規(guī)定的約束主體
一般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均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過后續(xù)章程修改設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的約束主體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從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適用資本多數(shù)決原則,不能體現(xiàn)全體股東的意志,極易導致個別股東通過自身優(yōu)勢地位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情況的出現(xiàn),而“股權轉讓作為股東的一項基本的固有權利,一旦章程對股東的固有權利做出處置則必須得到股東的同意,否則對該股東不產生法律效力!雹嘣谶@種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對股東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條的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限制性規(guī)定僅對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股東或在修訂該條規(guī)定時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⑨對在章程修改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不產生約束力。
(三)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
由于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而章程的規(guī)定優(yōu)先于公司法的規(guī)定適用。在面對紛繁復雜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對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認定將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先行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的標準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主觀上, 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客觀上, 是否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還應審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于促進公司發(fā)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個別股東利用優(yōu)勢地位侵害其他股東權益, 章程的修改對轉讓股東是否產生約束力等。通過司法審查認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無效的,法院應排除公司章程的適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條前三款的規(guī)定作出裁判。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7
一、公司章程在有限資任公司中的地位
對公司章程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地位的把握,在理論上與如何理解公司法的性格緊密相關。雖然關于公司法是屬于強行法還是任意法一直爭論不休,[2]但公司法歸屬于私法范疇這一點,卻是不容否認的。而且按照目前流行的公司合同論的看法,公司本質上是一套合同規(guī)則,公司法實際上就是一個開放式的標準合同,補充著公司章程的缺漏,同時又為公司章程所補充。依照這樣的理論邏輯,我們不難看出,有限責任公司就是私法上的一種營利性的自治組織,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同樣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后,能體現(xiàn)股東意思自治的法律文件就是公司的章程。猶如一個國家有憲法一樣,有限責任公司也必須有文件,這一文件就是公司章程,因此公司章程就是一個自治性的法律文件,對公司所起的作用有如憲法對于國家的作用。既然是自治性文件,公司章程就體現(xiàn)了股東的共同意志,一經制定并獲得通過,所有股東均負有遵守執(zhí)行的義務。章程中對股權權利的限制性規(guī)定,也意味著股東在限制范圍內已經放棄自己的權利,股東嗣后的行為不得與此相違背。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繼承已作出特別規(guī)定時,各股東都應遵守該規(guī)定,如果某一股東在死亡時就股權繼承所立的遺囑,與公司章程的特別規(guī)定存在沖突,那么遺囑的這部分內容在法律上也就不能產生效力。這一點在我們理解公司章程與遺囑間的關系時,應特別予以注意。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毫無限制的自治,公司章程所規(guī)定的內容必須在法律的許可范圍之內。這里所說的法律,不僅包括《公司法》本身,還包括任何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其他法律規(guī)范。就《公司法》本身而言,如第24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規(guī)定,就是一項強行法性質的法律規(guī)范,如果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人數(shù)超過這一上限,那么公司章程就會因此而無效,而公司本身要么不能設立,要么被強迫解散。而就其他法律而言,凡是與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的法律,如《憲法》、《刑法》、各行政法律等都包括在內。具體本文所討論的主題,《繼承法》上的有關規(guī)定對公司章程也產生約束與限制的作用。因此,我們在討論公司章程在股權繼承中的作用時,一方面要認識到公司章程是股東以及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礎與體現(xiàn),另一方面更須注意到公司章程又要受到相關強行法規(guī)范的限制。
二、公司章程對繼承人繼承權的限制
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特別規(guī)定的最主要的表現(xiàn),就是對繼承人股權繼承權的限制。換句話說,依《公司法》第76條前半句的規(guī)定本可以繼承股權的繼承人,卻因公司章程的特別規(guī)定而不得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從而其股權繼承權實際上被取消。公司章程對此如何進行限制,又有不同的表現(xiàn)。
(一)排除股權繼承
所謂排除股權繼承,就是指公司章程規(guī)定在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其股權不得由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予以繼承,或者規(guī)定繼承人繼承股權須經過一定比例(如人數(shù)過半或者出資比例過半等)的其他股東的同意。這里要討論的問題有如下兩個。
1.這種限制在法律上有無效力?或者說,這種限制是否會因為違反對死亡股東及其繼承人利益的保護而無效?這涉及到保護繼承人利益的繼承法原則與維護公司與其他股東利益的公司法原則的沖突。對此各國的做法也不盡相同。比如在德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不允許排除繼承法有關繼承順序的規(guī)則,也不能對繼承法上的繼承順序進行變更,因此公司章程有關股份不得繼承或者繼承須得到公司許可的規(guī)定是無效的。[5]我國《公司法》對此未作規(guī)定,在《繼承法》上也找不到答案。
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公司法實踐中,應該認可公司章程這種限制性規(guī)定的效力。這首先是因為公司章程這一自治性文件是各股東共同意志的體現(xiàn),各股東在以表決方式通過這一限制性章程條款時,實際上已經對自己的股權預先作了處分,在效果上類似于股東就其股權生前以遺囑方式進行了合法處分,因此只要公司章程的制定合法合程序,該章程條款的效力也就不應有所懷疑。其次,有限責任公司一般來講規(guī)模較小,人數(shù)有限(不得超過50人),因此在公司法理論上常稱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6]強調在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存在一種特別的信任關系。為了維護這種公司內部的人合性與股東彼此間的信任關系,公司原有股東一般都不希望外來的第三人(包括股東的繼承人)隨意加人公司,甚至對此采取抵制態(tài)度。因為這種信任關系一旦受到破壞或者威脅,就會窒礙股東之間的合作,公司正常運行的基礎也就行將喪失。因此,肯定公司章程這一限制性條款的效力,從實際效果上看,不僅是對其他股東利益的保護,更是對公司整體利益甚至是對公司所擔負的社會利益的保護。最后,對上述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的規(guī)定,德國學者也提出了批評不同意見,并已成為目前的主流觀點,[7]這也表明德國現(xiàn)行法的做法并不是最佳的立法選擇。
2.如何對繼承人的利益進行保護?肯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繼承人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并不意味著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益在法律上不受任何保護。公司章程規(guī)定繼承人不得繼承股權,或者未達到要求時(如未獲得人數(shù)過半或者出資比例過半的其他股東的同意)不能繼承股權,只是使繼承人不得以股東身份進人公司。但是,死亡股東原有股權所體現(xiàn)的財產利益,畢竟是一種可以合法繼承的遺產,因此繼承人的權利也就體現(xiàn)在對這一財產利益的主張上。股東死亡時效果類似于股東退出公司,股東退出公司時可以獲得補償,[8]那么股東死亡時其繼承人也可以向公司主張補償。如何補償,公司章程中可以事先規(guī)定,而且在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進行限制時,在邏輯上就應對如何補償繼承人的財產利益作出安排。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補償問題進行規(guī)定,那么補償?shù)姆秶瓌t上應包括在股東死亡時已經成立的財產請求權(如已到期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股息請求權等)、與死亡股東出資額相應的財產價值等。
(二)限定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股權
這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規(guī)定在一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其股權只能由某一特定的繼承人來繼承。通常發(fā)生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為公司的`股東,或者該繼承人已實際參與公司業(yè)務的情形。既然公司章程可以完全排除股權繼承,那么按照本文的觀點,公司章程限定股權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的規(guī)定,在效力上更不應該有疑問。[9]因此在股東死亡時,該所指定的繼承人就取得了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對其他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繼承人是否應該給予補償,在法定繼承(也就是沒有遺囑)時應為肯定回答,而在被繼承人有遺囑時則應該依照遺囑的規(guī)定。但這是繼承法上的問題,與公司章程無關。
另外,在所指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股東死亡時,若符合《繼承法》第11條所規(guī)定的代位繼承的條件,則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能否對股權主張代位繼承呢?從實際情況看,如果在被繼承股東死亡前已通過股東大會進行了修改,那么也就無所謂代位繼承問題。如果未來得及修改章程被繼承股東就已死亡,此時能否適用代位繼承制度,筆者傾向于否定愈見,其理由在于,公司章程將股東資格的繼承權僅賦予某一特定的繼承人,在一般情況下也是基于對該繼承人的信任,該繼承人一旦事先死亡,那么這種信任關系也就隨之結束,不會再擴及到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因此根據(jù)上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理論,應該對代位繼承的適用采取嚴格解釋的態(tài)度。
(三)對未成年繼承人繼承股權的限制
未成年人能否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我國《公司是,公司章程可以規(guī)定未成年人不得因繼承而取得公司股東資格,而且基于與上述同樣的理由,本文認為公司章程的這一規(guī)定也應該是合法有效的。[10]
三、對所繼承股權分割的限制
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的特別規(guī)定,還可以表現(xiàn)為對繼承人分割所繼承股權的限制。也就是說,在公司章程對數(shù)個繼承人的股權繼承權沒有進行排除或限制,或者雖有限制但仍出現(xiàn)數(shù)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時,公司章程還可以對所繼承股權的分割作出進一步的限制。
這里首先需說明的是,在有數(shù)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于遺產分割之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具有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對此我國(繼承法)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按照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各繼承人對遺產的關系為共同共有關系,其中任何一個繼承人均不能單獨取得遺產的所有權,而只能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11]筆者認為,這一理論同樣也應該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共同繼承的情形。按照共同共有制度的原理,被繼承的股權由享有繼承權的數(shù)個繼承人作為共同共有人一同來享有,也一同來行使該股權。該股權仍然只是一個完整的股權,該股權上所體現(xiàn)的股東資格也只有一個,而不是因繼承人有數(shù)人而立即出現(xiàn)數(shù)個股東。繼承人共同體尤其在行使該股權時,比如依《公司法》第43條以下的規(guī)定行使表決權、依《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之規(guī)定行使公司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利潤分配請求權等,該股權上所體現(xiàn)的意思只能是一個,也就是說各共同繼承人在內部首先要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意思,然后將這一統(tǒng)一意思共同或者由某一代表表示于外部。而因行使該股權所獲得的利益,如股權的利潤、剩余財產等,在法律效果上也應歸屬于繼承人共同體,仍然由各繼承人繼續(xù)地共同共有。
然而,數(shù)個繼承人共同共有所繼承股權的狀態(tài)終歸是一種臨時狀態(tài)。雖然在公司法中沒有明文禁止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個股權可由數(shù)個人共有,但是我國《公司法》所使用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概念,隱含著一個股權對應一個股東的法律原則。在這一法律原則下,數(shù)人共同共有股權的狀態(tài)是不允許永遠持續(xù)下去的。另外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司法》第24條股東人數(shù)不得超過50人的強行性規(guī)定,因為如果數(shù)人共同共有股權的狀態(tài)可以永遠存續(xù),那么就可借此來規(guī)避這一強行法性的規(guī)定,這顯然違背了我國《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的基本立場。
破除數(shù)個繼承人共同共有股權之臨時狀態(tài)的法律途徑,就是將股權在各繼承人之間予以分割。股權一經分割,死亡股東原有的一個統(tǒng)一的股權整體,按繼承人的人數(shù)被分割為數(shù)個股權,各繼承人相應地取得各自的股東資格.均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是在另一方面,股權分割的結果對其他股東以及公司整體可能會產生如下不利影響。第一,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東內部一般都存在相互信任的關系。這種人合性或者信任關系的建立與存在,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即在客觀上股東的人數(shù)應是有限的,在主觀上股東彼此之間應是相互熟悉與了解的。死亡股東原有的一個股權經繼承而分割成數(shù)個股權時,不僅客觀上增加股東總人數(shù),而且新股東(即各繼承人)對于其他股東來說均是新面孔。這兩方面因素相結合,自然會危及甚至破壞原有股東間即存的相互信任關系。第二,股權分割后各繼承人加人公司,會導致公司內部股權結構的變化,進而有可能會引發(fā)原有股東間均衡關系的失衡。舉例以言之,在某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A、B、C各持有9%、48%、43%的股權;由于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未作特別限制,因此股東A死亡時,依照法定繼承規(guī)則其合法繼承人D、E、F三人各繼承3%的股權,并均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很顯然,在股東A死亡前,其所持有的9%股權,常成股東B、C為達到出資比例上簡單多數(shù)時所爭取的對象。而在股權繼承并分割后,這一表決權格局就發(fā)生了改變,即股東B要想達到簡單多數(shù)只須爭取新股東D、E、F中的任何一個即可;反過來股東C要想達到簡單多數(shù),其難度要比以前大得多,因為他必須將新股東D、E、F全部爭取過來,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倘若以股東人數(shù)來計算表決權,如新《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那么繼承分割的結果,還有可能導致小股東阻礙大股東不能行使其權利的局面出現(xiàn),因為在這一案例中,原有股東A雖不能阻止股東B或C向外轉讓股權,但其繼承人D、E、F聯(lián)合起來即可達到目的,也就是說,雖然A的股權比例與D、E、F相加后的股權比例保持不變,但因股東人數(shù)的結構變化,對其他股東所造成的影響,前后完全不同。因此因股權繼承分割而導致的股東人數(shù)以及股權個數(shù)的增加,勢必使公司內部的股東以及股權結構更加復雜化,從而也就會增加公司正常運行的成本。第三,因股權分割所導致的股東人數(shù)增加,一旦超過50人,還會與《公司法》第24條的規(guī)定產生沖突。由于《公司法》第24條對有限責任公司最多人數(shù)為50人的規(guī)定,為一項強行法性質的規(guī)定,因此這一沖突的結果,就會危及公司本身的存在,或者說公司本身會因此而被強迫解散。
正因為股權分割對公司本身有上述這些潛在的危險,股東大多會未雨綢繆,事先在公司章程中對繼承人分割股權進行一定的限制。公司章程限制股權分割,其方式也有不同的表現(xiàn),比如規(guī)定股權不能分割而只能完整地移轉給繼承人中的任何一個繼承人,這時的效果與上述將股權繼承權限定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的章程規(guī)定非常接近,只是后者的繼承人是特定的,而前者是不特定的;或者規(guī)定股權只能分割成若干股;或者規(guī)定股權分割時必須按一定比例分割成若干股權等等。限制所繼承股權分割的目的,主要是預先排除股權隨意分割給公司本身所帶來的上述危險。至于各繼承人內部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如何進行分割,以及如何對因分割未取得股權的繼承人進行補償,則純屬繼承人內部的事務,公司章程對此不必過問。從根本上講,公司章程這些限制股權分割的規(guī)定并未俊容繼承人的利益,也符合公司法上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因此應是合法有效的。當然,如果公司章程規(guī)定死亡股東的股權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繼承人共同共有,那么這種規(guī)定應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我國公司法一個股權對應一個股東的原則以及《公司法》第24條的規(guī)范目的。
四、結語
公司章程是股東與公司在合法前提下的意思自治的體現(xiàn),公司章程中的規(guī)定對股東與公司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股權繼承中,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法》第76條前半句所承認的股權自由繼承原則規(guī)定一些限制,包括對繼承人股權繼承權的限制與對分割所繼承股權的限制。前者又可表現(xiàn)為排除股權繼承、將股權限定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限制未成年繼承人的股權繼承權。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的限制,無論其表現(xiàn)形式如何,目的均在于維持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維護公司原有股東彼此之間的信任關系,保護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的利益,并協(xié)調繼承人與公司及其他股東間的利益沖突,以保證公司的持續(xù)發(fā)展不受股東死亡的影響。因此,公司章程中對股權繼承的限制性規(guī)定,只要符合這一目的,本文認為均是有效的,對各股東以及各繼承人均有約束力。但公司章程限制股權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繼承人共同共有的規(guī)定,因違反了公司法的原則,應是無效性的規(guī)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yè)期限:永久存續(xù)(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jù)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yōu)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jiān)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jiān)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sh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jiān)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shù)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jiān)事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
監(jiān)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四十條 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shù)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jiān)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jiān)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jiān)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shù)的監(jiān)事出席方可舉行。監(jiān)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shù)以上的監(jiān)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jiān)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jiān)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jù)《公司法》第183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shù);“過半數(shù)”不含本數(shù)。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jù)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9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訂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備的規(guī)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guī)則的書面文件。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xiàn)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tài)進行的,并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筑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shù)接嘘P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xù)。對于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于國家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xù),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yè)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yè)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yè)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制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yè)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yè)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yè)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xù)。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以工業(yè)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三、簽訂出資協(xié)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
由于全體股東要對發(fā)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并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
2、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根據(jù)《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而且,全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3、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等問題
由于現(xiàn)在時常會出現(xiàn)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xié)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xù)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xù)。并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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